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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教育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工作要求和中共浙江省教育工作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教育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浙教工委〔2012〕8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市教育系统重大事项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的长效机制,维护校园平安和社会稳定,确保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目的是对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关系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出台实施前或过程中,认真分析评估可能对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采取针对性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重大决策、事项、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条 除特殊情况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在重大决策、事项、项目的出台、实施前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党委(党组)领导原则。教育部门党委(党组)要把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要进行正确引导,坚持把工作的出发点放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改革发展上,放在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上。要加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力度,研究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度和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重大决策、事项、项目的主管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即由重大决策的决策部门、重大项目的审批部门、重大事项的决定部门,负责对重大决策、项目或事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三)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进行科学的分析研判和预测论证,如实反映重大决策、事项、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程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估意见。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项目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评估重大决策、事项、项目出台是否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等。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评估重大决策、事项、项目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协调性,是否反映了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到各方面群体的利益,是否平衡了群众的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是否会引起相关地区、部门、行业及类似群体的攀比等。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评估重大决策、事项、项目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是否相适应,所需人力、财力、物力是否在可承受范围内等。
(四)安全性评估。主要评估重大决策、事项、项目出台实施后是否会引发重大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第五条 教育系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点事项包括:
(一)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实施学校管理体制改革;
(二)制定学校布局调整计划;
(三)制定教师人事制度调整意见;
(四)制定教师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和岗位设置方案;
(五)制定招生考试政策、方案;
(六)划分义务教育入学学区;
(七)学校改建、扩建、迁建等重大工程项目;
(八)其他涉及群体性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项目等。
第六条 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项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作出可以实施的评估意见: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应当公示的,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公示;
(三)经过民意测评,主流民意认同;
(四)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的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在核心问题上无不同意见。
第七条 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暂缓实施的评估意见:
(一)应当公示的未予公示,或者公示的范围比较小,社会稳定存在重大隐患的;
(二)经过民意测评,主流民意暂时未认同的;
(三)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对核心问题的处理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
(四)被媒体、网络持续炒作形成热点,暂缓实施不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存在的重大矛盾和问题暂时无法化解消除,实施有待时机和条件成熟的;
(六)其他暂缓实施的情形。
第八条 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实施的评估意见:
(一)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
(二)明显侵犯群众利益,与民争利的;
(三)存在大量矛盾和问题不可能解决的;
(四)容易引发相关地区、部门和利益群体连锁反应、相互攀比,将对社会产生明显震动的。
(五)其他应当不予实施的情形。
第九条 重大决策、事项、项目,可以委托社会服务中介组织具体实施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和咨询服务。社会服务中介组织出具的评估结论只能作为作出可以实施、暂缓实施、不予实施的评估意见的参考。
第十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报备制度。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初对重大决策、事项、项目认真进行梳理,确定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决策、事项、项目,汇总后分别向市综治办、市维稳办报备。年度新增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项目,随时报备。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及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台实施重大决策、事项、项目,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二)重大决策、事项、项目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评估,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