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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县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提要]泸县安监[2010]124号
一、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范围
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制定或实施涉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事项时,对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众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或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进行先期评估、先期预防、先期化解,保证决策事项既利于促进安全生产,又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下列项目中,认为确有必要的,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初审);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立、设计审查(初审);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初审);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设立、设计审查;5、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项目。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全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项目有204项,涉及安全评价、安全培训教育、从业人员安全资格、企业安全保障条件、管理职责、应急救援、安全设施“三同时”、生产组织、设备管理等方面。
(三)安全生产行政强制项目。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行政强制项目包括下列4项: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二、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符合中央、省、市、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决策过程是否符合有关程序。
(二)科学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反映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考虑了地区平衡性、社会稳定性、发展持续性等因素,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廉洁性评估。对是否存在涉及重大事项决策的不公、不廉问题进行评估。
(四)可行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经过严密的可行性论证,出台时机是否成熟,配套措施是否完善,是否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并为他们接受和支持。
(五)可控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可能引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有应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问题的措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相关因素。
三、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
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评估。评估责任主体是:政策(或措施)制定股室(单位)、决策事项的提出股室(单位)、涉及多个股室(单位)的事项的牵头股室(单位)。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局主要负责人指定。
四、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一般评估和重点评估。一般评估适用于评估责任主体认为没有社会稳定风险或风险较小,不会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大决策事项。重点评估适用于评估责任主体认为社会稳定风险较大,有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决策事项。
(一)一般评估程序。由评估责任主体根据有关规定,就重大事项征求意见、论证和公示,同时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认真预测,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本局名义报县维稳办。
(二)重点评估程序。由本局成立专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具体日常工作由评估责任主体承担,评估工作可结合安全生产评价或安全条件审查工作同时开展。重点评估遵照以下程序:
1.确定评估事项。凡是评估责任主体认为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必须以县局名义书面函告县维稳办,并将其确定为需重点评估事项。
2.制定评估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组织形式、工作目标、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
3.组织进行评估。由评估小组根据征求意见、论证和公示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对涉及到稳定工作的方方面面进行缜密分析,科学预测。
4.编制评估报告。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全面汇总和分析论证;对稳定风险作出风险很大、有风险、风险较小或无风险的最终评价;对重大事项的实施作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建议。
5.制定工作预案。对评估出来的不稳定隐患,制定调处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6.上报。以本局名义向县维稳办上报评估报告。
五、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
(一)组织领导。局长是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各股室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对于评估责任主体认为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项目,要做到未评估不上会、不决策。
(二)备案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报县维稳办备案制度。
(三)责任追究。各股室应积极主动落实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各项要求,年终将该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不认真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职责而酿成涉稳重大问题,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