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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提要]黄维稳〔2013〕2号

  为进一步明确我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求,细化评估工作程序,增强此项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岩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黄区委办〔2013〕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评估范围的界定。
 

  (一)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的重大决策,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教育、社会保险等公共资源调配和社会服务管理调节方面的重大调整;社会救济、优抚安置政策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重大调整。
 

  (二)有关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粮食、公共交通、教育、医疗、药品等方面的重大决策调整;公共服务产品价格或收费的调整;合作医疗、计划生育等涉及农民的政策性收费标准调整。
 

  (三)应当单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恶化或加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水电、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建设;事关大多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的选址等工程性决策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阻挠需要强行推进的重大决策。
 

  (四)涉及经营权流转、移民安置、征地拆迁、居民安置、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流转及农民土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安置和库区移民安置等方面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中的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调整,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管理等政策重大调整。涉及占用耕地面积超过50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拆迁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或涉及户数达20户以上重大工程项目。
 

  (五)重大活动的决策主要包括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文体活动、节庆活动、民俗活动、商业活动、公益活动等。
 

  第二条 评估内容的界定。
 

  (一)合法性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超越法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

  (2)有无违反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公开发布;

  (3)规范性文件涉及的行政审批、许可、收费、强制措施、处罚等行政行为及禁止性条款的内容与依据是否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4)规范性文件具体内容或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活动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与其它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5)所涉及的利益调整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的依据是否合法;

  (6)工程项目为进入审批、核准、备案等法定程序,是否履行必要的论证、听证和公示等公众参与程序,兼顾了各方利益群体的不同需求。

  (7)是否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二)合理性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决策事项是否体现绝大多数群众的需求,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有无明确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具体内容;

  (2)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利益分配机制是否均衡,拟给予补偿、安置或者救助的限制条件是否充分,是否会引发不同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攀比;

  (3)拟采取的措施和方式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所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

  (4)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决策事项是否充分考虑了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了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是否征求了广大群众的意见和组织开展了前期宣传解释工作;

  (2)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

  (3)决策事项是否具有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
 

  (四)可控性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存在其他影响稳定的隐患;

  (2)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哪些较大的社会治安问题,是否会给周边的社会治安带来冲击;

  (3)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有无解决办法,能否将社会稳定风险控制在预测范围之内;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4)有无制定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措施以及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包括是否实行决策、工程信息公开,取得群众的理解、配合、支持,是否完善工程管理制度和社会稳定风险问责制,从制度方面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的控制。
 

  第三条 成立评估小组。
 

  对确定自行评估的评估项目,由重大事项决策单位或实施单位成立该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如评估主体选择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评估,可以不成立工作小组。
 

  第四条 评估方案的制定。
 

  (一)评估方案应明确评估指导思想、组织形式、人员安排、具体内容、涉及利害区域、涉及群众人数情况、评估方法、期限要求、工作目标等。
 

  (二)对于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的重大项目,可制定总体评估和分阶段评估方案。如评估事项包含有多个须评估事项,可对每个评估事项配备相应的评估小组,适时组织评估。评估方案确定后,必须严格按照方案实行。
 

  (三)对于特别敏感的事项,要注意内外有别,可先在内部小范围进行认真评估,然后视情确定是否在更大范围评估。
 

  第五条 信息采集的方式和要求。
 

  (一)根据不同决策类型,信息采集方式主要包括:

  (1)公开的形式:通过网站、报刊、问卷调查、听证会、座谈会、意见征集会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第三方独立民调。

  通过网站、报刊、公告等非即时性信息采集的公示方式,公示持续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2)部分公开的形式:征求人大、政协和信访等区级部门及乡镇(街道)的意见;通过单位内部公示、职工代表大会、单位负责人直接听取意见等方式向干部职工征求意见;征询专家意见或在保密条款下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第三方独立评估。

  (3)不公开的形式:依法不得在事前公开的重大决策,评估主体应在确保决策事项保密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分析和评估形式。
 

  (二)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利益相关人群社区对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公示。
 

  (三)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就决策事项听取各方意见,应深入实地、深入群众收集社情民意,听取意见要注意对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四)准确了解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准确把握群众对重大决策的反应及心理动态,应讲清决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决策方案、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以方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
 

  第六条 预评估的风险分析。
 

  (一)本细则规定的风险分析方法为本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本分析工具,作为相关评估主体开展分析的基础分析模型。在满足实用、客观、全面要求下的其他分析工具各评估主体可依照项目特点自行选择,灵活运用。
 

  (二)可以将全面收集的决策影响群体信息作为风险分析出发点,运用风险识别工具确定风险节点。根据重大事项决策的可能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评估指标,在综合考虑各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程度与持续时间、利益相关者对重大决策影响因素的接受程度、强制交易存在的程度等基础上,根据风险大小对评估内容进行量化。根据社会稳定风险指标权重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赋值,确定社会稳定风险系数并由此得出风险等级等结论。
 

  (三)根据采集的风险信息反应相关利益群体接受决策影响状况和决策事项所处的实际社会环境,可以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评估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估算矛盾冲突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判断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以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等,综合得出风险等级结论。
 

  第七条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评估主体应当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可以通过设定参考指标体系,对重大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
 

  (一)定量分析:可通过网络投票、听证会、单位职代会、专家意见征询等渠道统计量化反映相关群体认可、接受程度,评估主体应根据反对意见的比例设置社会稳定风险参考指标及等级判别标准。对设置多个风险参考指标的重大决策,应通过设定权重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确定风险等级。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概率法、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灰色系统法等定量分析、评估工具,提高风险评估的专业性、科学性。
 

  (二)定性分析:难以直接通过量化分析反映相关群体接受程度的重大决策,由评估主体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四个方面,采用诸如流程法、风险树法、安全检查表法等评估工具,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形成多因素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价体系,经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对于决策内容和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方案难以为大多数群众所接受,或反对意见表现比较激烈等的重大决策,可直接认定为Ⅲ级风险。
 

  第八条 稳定风险评估的告知。
 

  相关决策单位、项目审批单位根据《黄岩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应对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经过稳定风险评估履行事先告知义务。
 

  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重大项目,审批机关的窗口单位应将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工作要求、文本要求进行一站式告知。
 

  第九条 备评文本的要求。
 

  (一)社会稳定风险预评估报送文本应体现重大事项开展评估的过程,专家论证、部门会诊、社会各界座谈、群众听证、走访群众、问卷调查、公示公告等活动情况及结果,风险等级的判断,不稳定因素涉及的人员、数量、激烈程度、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等。
 

  (二)报送备评文本时需附带以下文件、资料:

  (1)稳定风险预评估报告;

  (2)成立该事项信访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文件(或委托第三方的委托合同);

  (3)工程类决策应提供项目建设有关文件;

  (4)评估方案;

  (5)归纳汇总意见(附座谈会、听证会会议记录、问卷调查、征求意见表、意见汇总情况等原始资料);

  (6)分析论证情况(附会议记录等资料);

  (7)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申报表;

  (8)稳控预案(可选)。
 

  第十条 备评文本的初审标准。
 

  (一)文档资料是否齐备;
 

  (二)资料真实性核实;
 

  (三)评估工具与文本内容是否契合;
 

  (四)是否遵守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评估小组工作基本规则。
 

  (一)普通评估程序

  (1)评估小组成员组成。专家库成员按照职业、身份属性,分成三大类,分别为经济管理类、社会监察类、中间组织类。每次评估均随机在三类专家库中同比例抽取,每类不少于三人。小组成员应安排一定比例的民意代表。小组成员总数必须是单数。

  (2)评估会议工作要求。全面审查备评文本;主题紧凑,发言充分;异议辩论,分歧表决。

  (3)小组成员发言真实记录,纳入评估报告。

  (4)评估小组意见以超过三分之二到会人数同意方始成立。

  (5)评估小组意见与预评估报告的预评意见不一致的,评估主体在评估报告中如不采纳小组意见,必须说明理由,并将评估小组意见附后,纳入评估卷宗。
 

  (二)简易评估程序

  简易评估程序的评估专家由专家库随机抽取,对预评估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出具评估意见后随备评文本交评估主体。
 

  如评估意见无法过半数通过,则应转为普通程序。
 

  第十三条、除区委、区政府直接决策外,对于评估小组意见与评估主体意见不一致,决策主体依照评估主体意见进行决策、审批、核准的,应将决策、审批等情况及时报区委、区政府。
 

  第十二条 运用评估结果应按照以下不同结论区别对待。
 

  (一)对决定可实施的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应落实责任,细化措施,防范化解分析评估出的稳定风险,并严密监控、及时排查化解可能产生的新隐患、新问题,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二)对决定可部分实施的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应在加大可实施部分不稳定因素监控、排查、化解的同时,提前研究、分析、预测未实施部分的潜在稳定风险。
 

  (三)对决定暂缓实施的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应调整工作步骤,及时组织开展稳定风险的再评估、再预测,完善相关措施,有效防范、化解、消除稳定风险,为重大事项实施作好准备。
 

  (四)对决定不实施的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应坚决执行,严禁擅自、盲目实施。
 

  (五)对属于贯彻落实上级统一部署、亟需实施的重大事项,应由重大事项责任主体组织有关部门提前制定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严防重大涉稳事件发生。实施中,若遇到重大或较大稳定风险,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三条 评估主体在落实化解措施时,如对不稳定隐患的处置超出评估主体职权,应商请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或提请区委维稳领导小组进行协调。
 

  第十四条 维稳部门跟踪决策的实施,应建立与会商涉稳信息配套的交办机制、督办机制和通报机制。
 

  (一)交办单应在信息会商后两个工作日内下发,应明确办理部门、责任人、办理时限、办理要求。
 

  (二)超出规定的交办时限仍未完成办理要求的,应及时发出督办函,要求承办单位限时说明逾期理由和责任人追究情况。督办函应申明法律后果或纪律后果。
 

  (三)对于逾期仍未说明理由、情况的,区委维稳办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报请维稳领导小组及时启动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在评估过程或决策实施过程中,如稳定风险的节点存在违法犯罪等事实,评估主体或责任主体应及时将相关事实报送区委维稳领导小组。区委维稳办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打击。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办理时限规定。
 

  (一)在评估、决策须追究责任情形发生,维稳信息直报员或其他信息报送主体报送信息后七个工作日内,区委维稳办应完成证据采集和证据保全,证据类型包括能反映责任人违规违纪具体情节、群体性事件规模、表现形式、危害后果等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文档等。
 

  (二)维稳办的牵头调查,办理时限应不超出一个月,涉及三人以上责任人,或涉及多个案件的,可以延长一个月。损失评估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构成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责任追究意见应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
 

  (三)相关职能部门的办案期限按照各部门相应法律、法规等的办案时限执行。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2013年05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