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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暂行办法

[提要]为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切实增强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有效建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安顺市委办公室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安顺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12〕2号文件扎实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市办发〔2012〕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事前评估、预防为主,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县(区)有关维护稳定的指示和工作部署,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评估范围

  全市范围内被国家、省、市、县(区)确定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在建、拟建工程。同时,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有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政府和社会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都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评估内容

  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项目选址、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资金筹集、周边社会治安秩序、工程管理等方面。同时,对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问题作出评估。

        (一)选址规划
  1.项目选址要以保护耕地为原则,尽量利用荒山、荒地,少占或不占耕地。
  2.项目选址要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选址规划,尽量减少拆迁工程量,将项目建设对当地生产生活不利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3.项目选址要重视环境保护,避开生态和环境敏感点。如对地形、地貌等自然环境有无较大破坏,“三废”(废气、废渣、废水)、噪音能否得到妥善处理,是否诱发地质灾害;对传统文化建筑、文物古迹等是否会造成破坏等。
  4.项目选址要尽量与项目建成后能提高当地群众收入相结合,实现项目效益和群众利益最大化。
  5.项目选址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尽量减少资金投入。

  (二)征地补偿
  1.征地补偿要坚持以人为本,深入基层了解实际情况,收集整理意见制定方案并反馈群众,然后整理反馈意见,不断完善方案。
  2.征地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如:征地是否报批,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安置费用标准是否合法合规,安置办法是否可行,征地拆迁安置争议调处单位、人员和责任领导是否明确。
  3.征地补偿标准要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4.要制定群众易于监督的征地补偿款发放措施。

  (三)占地拆迁补偿
  1.拆迁计划要符合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要求并按规定审批。
  2.要切实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利益。
  3.拆迁补偿标准要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安置发展
  1.安置发展方案要切实贯彻中央及省、市和县有关失地农民就业和生活保障政策。
  2.要制定失地农民基本社会保障措施。
  3.要制定失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计划,帮助和指导失地农民实现再就业。
  4.安置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制定报批安置规划,安置点要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安置群众对安置点表示满意,要制定后期扶持措施。

  (五)项目融资
  1.项目投融资方案要符合国家政策并切实可行。
  2.资金筹措方式要具体落实,政府投资要有相应的证明文件,社会投资应在指定账户存入规定金额的保证金。
  3.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资金必须提前落实到位。
  4.制定详细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确保建设过程中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六)周边社会治安秩序
  1.分析建设期和建成后可能出现较大的社会治安问题。
  2.分析周边社会治安情况。

  (七)工程管理
  分析在坚持“四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原则、落实“六项管理”(审批或批准管理、设计管理、概预算管理、施工管理、合同管理、劳务管理)中,尤其是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安全管理和劳务管理方面,可能出现哪些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八)其他
  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四、评估主体

  重大建设项目社会风险评估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没有主管单位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组织编制。

  五、评估程序

  (一)评估责任主体在同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制定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二)由评估责任主体成立以相关党政领导、专家、业主和部分群众代表参加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组,根据有关规定,就重大建设项目,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根据风险评估内容,对每个重大建设项目进行逐项分析预测,对是否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问题作出评估,并就评估结果进行论证和公示。

  (三)由评估责任主体综合各方意见,对项目进行科学的预见和论证。同时,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认真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预案,最后做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风险评估报告,报项目所在地维稳办审查。县(区)评审意见报市维稳办备案。

  六、评估结果运用

  (一)实行审批制的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实行核准(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项目申请核准(备案)时进行。

  (二)实行审批制的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核准(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申请核准(备案)时,同时报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评估报告和评估审查意见。

  (三)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安市办发〔2012〕13号文件精神,根据风险评估等级对项目进行审批。
  1.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不予审批。
  2.风险等级为中风险的,暂缓审批;风险防范和化解方案经同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的,有条件审批。
  3.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按规定及时审批。

  七、责任追究

  对应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不组织评估或虽然组织评估但化解和处置措施不力,导致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对有关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安市办发〔2012〕13号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安顺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