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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提要]在为全区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推进重大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为全区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推进重大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瓯委办〔 2009〕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及“谁主管、谁决策、谁负责”原则,在具体工作中应坚持科学评估、民主评估、依法评估。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区级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二章评估范围
 

  第四条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有可能在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开工项目和部分在建项目,原则上都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章责任主体
 

  第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业主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
 

第四章评估内容
 

  第六条项目业主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要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并形成专题报告。
 

  第七条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是围绕可能存在的稳定风险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评估工作。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重大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重大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超过当地财力和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兼顾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重大建设项目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充分考虑到时间、空间和人力、物力、财力等因素,方案是否具体、详实,配套措施是否完善,时机是否成熟,实施后是否会引发不稳定因素等。项目选址、规划、土地征收(征用)、拆迁安置、资金筹集、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的落实是否到位。

  (四)可控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措施;对于风险很大或风险较大的事项,能否将风险妥善控制在预测范围或可控范围,是否需要作出“不实施”的决定;对于风险较小或无风险的事项,是否有相应的预警措施。
 

第五章评估程序
 

  第八条按照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联的密切程度和社会稳定的风险程度,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为一般评估和重点评估。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般由评估责任主体自行确定为一般评估或重点评估,特殊情况可由区委、区政府确定或由区委维稳办确定。
 

  第九条一般评估适用于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一定关联,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可能性较小的建设项目。一般评估由项目业主单位落实专人对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超前预测评估,通过召开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预测分析评估会等形式对项目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填报《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表》,制订维稳信访工作预案,落实维稳信访责任,确保各类风险早预防、早化解。
 

  第十条重点评估适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联度大,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可能性较大的项目。重点评估应遵照以下程序:

  (一)成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重点评估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学者成立专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

  (二)确定评估方案。列入区级的重点评估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确定评估方案。

  (三)收集社情民意,广泛研究论证。项目业主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家咨询、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地勘察、举办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以及维稳、信访部门意见,充分听取相关地区意见和相关利益群体代表的利益诉求,深入研究论证,准确识别社会稳定风险。

  (四)科学评估分析,形成评估报告。项目业主单位要对评估事项实施后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综合衡量、分析和评估,根据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后果,制定应对策略和应急预案,作出分析和评估结论,形成《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报告》需明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程度的评估结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按有关决策程序向重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或项目申请报告)审批(或核准)部门提出建议和对策。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99的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99规定。
 

第六章 风险评估报告审查及成果运用
 

  第十二条为了审批提速提效,对于适用一般评估的重大建设项目,通过直接填报《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项目业主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报送《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表》。
 

  第十三条对于重点评估的重大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报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重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或项目申请报告)审批(或核准)部门要会同维稳、信访部门组织其他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区,对实行重点评估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分析评估报告进行审查,确定风险程度(等级)。为加快审批流程,风险评估审查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联审会上一并予以审查。
 

  第十五条重点评估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结果应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意见是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风险评估审查意见,分别作出同意实施、分步实施、暂缓实施、不予实施的意见,并抄送维稳、信访部门备案。

  (一)审查认为社会稳定风险轻微的,实施条件较成熟的,可以按法定程序审批。

  (二)审查认为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风险的,但风险程度一般,且风险防范和化解预案经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有条件审批。

  (三)审查认为存在严重的社会稳定风险,实施条件尚不具备的,应暂缓审批。待进一步调整完善原有建设方案、开展矛盾化解、条件成熟后,再重新研究审批。

  (四)审查认为存在特别严重的社会稳定风险且风险无法化解的,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对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立项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应对风险的对策措施,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出现问题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或维稳部门。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对应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不组织评估、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或虽然组织评估但化解和处置措施不力,导致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公共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2013年6月1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