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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公安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提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提高全市公安机关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主动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推进和谐咸阳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提高全市公安机关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主动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推进和谐咸阳建设,根据《咸阳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全市公安机关在公安行政管理和执法办案活动(以下简称“执法活动”)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公共安全的事项。

  本细则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对公安行政管理和执法办案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实行先期分析、预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范、化解和控制社会稳定风险,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综合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将公安行政管理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纳入决策程序,促进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提高公安行政管理和办案质量和水平,消除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市公安局管理、案件主办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协助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组织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发展,民主法治、科学决策,源头预防、重在化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纳入公安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和执法质量考评,有效发挥风险评估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第七条 公安行政管理的实施部门和具体案件承办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涉及到多部门、多警种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直接责任部门的重大事项,由市公安局指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

  第八条 各县市公安局、各分局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和执法办案涉及的重大事项,市公安局应当协调组织或支持配合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认真落实维护社会稳定责任。

  第九条 市局法制支队负责对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实施监督检查,市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不执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查究。

  指挥部指挥中心、督察支队、信访处负责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指导,督促落实防范和化解稳定风险的具体措施。

  其他相关警种、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积极主动配合责任主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化解。
  
第三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和执法办案活动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有可能激化矛盾、引起上访、诱发不稳定事件的案件,都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安行政管理和执法办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执法规定;

  (二)公安行政管理和执法办案中涉及各方利益的协调是否合理;

  (三)案件办理环节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

  (四)执行法律措施和实施执法行为可能发生的不安全事故及采取的对策。

  (五)是否存在其他不稳定隐患。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执法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的原则,组织有关专业部门、专家、律师、群众代表等进行调查分析,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的合法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分析评估, 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风险等级评价,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一般应包含案件基本情况、开展评估有关情况、稳定风险因素分析、稳定风险等级评价、相关工作建议、化解稳定风险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十五条 执法部门或其主管部门会同监察、法制、情报中心、信访等有关部门,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从法律、政策、维稳等方面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第十六条 执法部门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后,应在决定次日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重大事项有关材料抄送市局指挥部指挥中心、信访处备案。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对存在重大或较大稳定风险、决定暂缓实施的重大事项,由市公安局领导或其指定责任主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对策,加强矛盾化解,做好群众工作,待条件和时机成熟后实施。

  对属于贯彻上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确需抓紧实施又存在重大或较大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由市公安局领导或其指定责任主体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维稳方案和应急预案,共同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在有效降低社会稳定风险的基础上稳妥推进。

  第十八条 执法部门对已批准实施或部分实施但又存在一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稳定风险化解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认真落实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防范、降低或消除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

  第十九条 执法部门对已批准实施或部分实施的重大事项坚持全程动态跟踪,密切监控其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发现和化解新的不稳定因素。

  第二十条 指挥部指挥中心、督察支队、信访处对重大事项稳定风险化解实施全程督导,及时向执法部门反馈情况、提示稳定风险、提出对策建议,并协调相关地区、部门配合执法部门落实降低稳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的措施。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对执法部门所属县市公安局、分局及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问责。

  (一)应当进行办案风险评估而未实施评估的;

  (二)在评估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批准同意,不按照稳定风险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安行政管理和执法办案活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的实施者和具体案件承办部门,是该重大事项的责任主体,应当参照本细则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市公安局各部门、各警种及各分局和各县市公安局应当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参照本细则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