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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德安县安监系统安全生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提要]德安生办〔2013〕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全面推进德安县安监系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影响安监系统安全稳定的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稳定的安全生产事业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2〕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2〕91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九办发〔2012〕94号)、《关于印发《九江市安监系统安全生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九安监管政法字〔2013〕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决策事项,主要是指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重大决议、重大工程、重大活动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主要是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事故抢险救援、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方案、重大行政处罚、重点工程项目和重大活动等决策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全县安监系统的安监部门(包括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人民团体及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对重大决策出台、实施后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进行先期分析、预测和评估,并制定措施开展先期防范、化解和控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保障和促进社会安全稳定发展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 开展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坚持“关注民生、加快发展”、“程序合法、群众满意”、“源头预防、化解矛盾”、“民主法治、科学决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把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出台、实施的前置程序和必要条件,做到不评估、不研究、不立项、不审批,并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考评范围。

       第五条 评估范围:
       (一)出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安全设施“三同时”项目、安全培训、安全投入、机构设置等方面重大决策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涉及增设人民群众和生产经营单位义务内容且需要反复使用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三)涉及可能在较大范围、较长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事故抢险救援行动;
       (四)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即将实施的行政处罚;
       (五)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一次3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建议实施关闭的行政处罚;
       (六)涉及可能在较大范围、较长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安全生产重点工程项目;
       (七)涉及参与人数多且人员集中,可能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大型安全生产活动(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八)县、乡(镇)政府和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六条 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主要评估(1)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2)是否符合党的政策;(3)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市、县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所涉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准确;(5)调整、调节的政策、法律依据是否充分;(6)是否符合相关法定程序。
       (二)合理性。主要评估:(1)是否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2)是否正确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见;(3)是否兼顾本地区、本部门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兼顾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和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4)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可行性。主要评估:(1)是否进行严谨周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2)编制的方案是否具体、详实,配套措施是否完善;(3)重大决策实施或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相应的主、客观条件是否基本具备;(4)政策是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严密性,与周边地区相关政策是否协调一致,是否会导致相关地区、行业群众的相互攀比;(5)是否征求了群众意见和组织开展了前期宣传工作。
       (四)可控性。主要评估:(1)重大决策的出台或实施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事件;(2)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3)是否可能引发不良连锁反应或者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影响;(4)是否有相应的预防和处置工作预案,不稳定因素是否在可控范围之内。
       (五)环保性。严格按照环评的要求进行评估和审批。

       第七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即重大决策的起草部门、重大改革的牵头部门、重大工程的报建部门、重大活动的承办部门):
       (一)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所分管范围的主要责任人。
       (二)按照“属地管理”的风险评估管理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各乡(镇、所)安监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好本地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三)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风险评估工作原则。
       涉及全县范围煤矿、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县局安全监管股负责。
       涉及全县范围冶金机械等八大行业领域、职业卫生监管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县局综合监管股(职业卫生监管股)负责。
       涉及全县范围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方面的重大事项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县局行政许可股负责。
       涉及全县范围安全生产宣教培训、机构设置、安全投入、政策法规、科技规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县局办公室负责。
       涉及全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调查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负责。
       涉及多个行业领域、多个管理部门的重大事项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牵头股室负责进行,不重复评估。
       (四)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下级重大事项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五)上级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所在地负责进行;属多级决策的由初次决策机关指定评估主体。特殊情况下,上级部门可以指定评估主体。

       第八条 对涉及到第五条规定内容之一的事项,由风险评估责任主体成立专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主管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邀请相关部门领导、专业技术人员、法制部门人员、信访部门人员、综治维稳人员、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必要时可聘请同级综治维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和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师参加评估。

       第九条 评估程序:
       (一)根据重大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明确责任领导、评估工作机构、时间安排、工作方法、具体措施及相关要求。
       (二)通过查阅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等方式,就重大决策事项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听取群众特别是利益各方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有关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三)对收集掌握的情况进行梳理,系统地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结合国家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的规定,评估出台、实施重大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程度和可控范围,作出高风险(一级)、中风险(二级)、低风险(三级)的等级评价,提出不予实施、暂缓实施、可以实施的建议。
       1、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冲突,可能损害群众合法权益引起群众强烈反应,存在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风险的,或者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风险的,评定为一级,建议不予实施。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决策正确,但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或者超出群众承受能力的,或者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较大群体事件的,评定为二级,建议暂缓实施。
       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决策正确,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或者可能会引起少数群众上访事件等有较小风险的,或者只可能引起个别矛盾纠纷的,评定为三级,建议可以实施。
       (四)针对预测评估出来的各类稳定风险,研究制定预防和处置工作预案。预案应充分体现周密、具体、清晰、可行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及其联络方式,预防和处置工作的具体措施等。
       (五)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含重大决策事项基本情况、开展评估有关情况、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稳定风险因素分析、稳定风险等级评价及是否实施的建议、预防和处置工作预案等六个方面内容,并且必须附有与重大决策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实施第九条第(二)项工作过程的原始资料或复印件。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由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同级维稳部门进行审查和备案。评估主体为乡(镇、场)安监所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通过后报县安监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七)作出重大决策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通过后,由有权作出决定的决策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决策事项作出不予实施、暂缓实施、可以实施的决定,作出决策后报送同级维稳部门备案。

       第十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对经评估付诸实施的重大事项,坚持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工作,及时发现并协调相关部门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决策、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以及项目建设和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
       对作出可以实施决定,但又存在一定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实施部门应当按照预防和处置工作预案开展工作,并设立涉稳信息直报员,及时报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涉稳问题。评估主体要全程动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决策实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决策机关要暂停实施;需要对决策进行调整的,要及时调整。
       对存在较大稳定风险,决定暂缓实施的重大决策事项,由评估主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对策,做好群众工作,待条件和时机成熟后再按规定重新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入立项审批程序。
       对贯彻上级统一部署,确需抓紧实施又存在重大或较大稳定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同级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预防和处置工作预案,共同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在有效防范、降低或消除社会稳定风险的基础上稳妥推进。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应建立专项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 重大事项名称;
       (二) 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名称;
       (三) 风险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四) 风险评估方案;
       (五) 风险评估报告;
       (六) 化解稳定风险的工作预案;
       (七) 审查备案材料;
       (八) 实施材料;
       (九) 其他需要备案的内容。
       各单位要根据工作任务,确定政治敏锐性强、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专门负责风险评估专项档案的具体工作,使风险评估工作实现规范化。

       第十二条 评估主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评估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未按照本办法评估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等情况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本级安监局责令限期改正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酿成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实行以下责任追究。
       (一)检查述职。凡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造成群众赴省10人以上、进京2人以上集体上访等情况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向县委、县政府专题述职及书面检查。
       (二)一票否决。凡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单位及其分管领导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组织处理。凡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分管领导报县委、县政府实行组织处理。
       (四)纪律处分。对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县委、县政府给予政纪、党纪处分。
       (五)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安全生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信息报送机制。各乡(镇、场)、县局各股室及下属单位,每项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要及时报送县安监局备案,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地、本股室(单位)本年度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总结以及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年度情况统计表(附件4)书面报县安监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安监局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向县维稳办汇总上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季度情况统计表,每年年底前将县安监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总结以及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年度情况统计表书面报县维稳办。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决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2013年3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