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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上犹县环保局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上犹县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精神,切实加强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的重大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因决策不当或时机不成熟而给环保事业发展、社会稳定带来的冲击,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稳定观,坚持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制度,预测、提示、规避和化解稳定风险,防止和克服因决策、政策、项目、改革的偏差而引发的不稳定隐患,实现由被动保稳定向主动创稳定的转变。
第二条 县环保局建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副职领导为副组长,各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是:及时分析环保领域社会稳定形势,了解掌握社会稳定规律特点,组织开展社会稳定形势矛盾纠纷预警工作,研究处置重大疑难问题和突发事件,加强工作指导督查,对影响稳定的矛盾纠纷及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及时预警,提出工作要求。在重大决策作出,重大工程上马,重大改革实施,重点行业及敏感地区主要环境指标重大变化情况发布,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重大执法活动开展之前,应召开联席会对该事项实行风险评估,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稳定动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出现。在审批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环评申请单位提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时,须有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意见。在审批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意见,并在批复时向环评申请单位说明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以下六个方面内容逐一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
(一)合法性。主要评估重大决策事项决策和制定是否符合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所涉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政策、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二)科学性。主要测评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本地区、本系统的近期和长期发展规划,是否反映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考虑了地区的平衡性、社会的稳定性、发展的持续性等因素,是否遵循公共、公开、公正原则。
(三)可行性。主要测评重大决策事项是否经过严密的可行性论证,出台时机是否成熟,配套措施是否完善,是否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并为绝大多数群众接受和支持。
(四)可控性。主要测评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有应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问题的妥善措施以确保安全。
(五)安全性。主要测评有无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是否有相应的科学有效的应急处置预案。
(六)连续性。主要测评近期和较长一个时期内是否可能引发较大的不稳定事件,是否可能出现其它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分析评估工作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进行:
(一)分析评估对象。对拟定的每个重大决策事项,都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并召开干部职工、社会各界及利益相关的群众代表座谈会,了解掌握所评估对象(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改革)的基本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掌握社情民意,为预测评估提供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二)准确评估风险。根据了解掌握到的资料,按照评估主要内容的六个方面,对重大决策事项确定(重大决策作出,重大工程上马,重大改革实施,重点行业及敏感地区主要环境指标重大变化情况发布,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重大执法活动开展)之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逐项分析预测,汇总后做出风险很大、风险较大、风险较小和无风险等级划分,科学客观地作出评估。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提前介入,预防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
(三)落实维稳措施。针对预测评估出来的涉稳较大隐患,研究制定预防和处置工作预案。预案应充分体现周密、具体、清晰、可行的原则。主要内容应包括:1.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及其联络方式;2.预防和处置工作的具体措施;3.维稳工作考评细则和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而发生影响稳定重大问题的责任查究办法。
(四)编制评估报告表。根据评估的工作结果,编制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化解报告,内容包括:1.该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相关情况;2.预测评估情况;3.预防和化解涉稳较大问题的工作预案;4.对该重大决策社会稳定的综合评价或建议意见。预测评估化解报告经局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报送县维稳办。
第五条 加大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没有组织评估,或不积极运用评估结论,失职渎职、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联席会议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的新思路、新方法,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日益健全和完善。
第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2013年6月9号)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