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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提要]为建立健全区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机制,同时大力推进“大排查、大评估、大化解”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影响卫生系统稳定的风险和隐患,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根据区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通知》(番维稳〔2012〕35号)要求,为建立健全区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机制,同时大力推进“大排查、大评估、大化解”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影响卫生系统稳定的风险和隐患,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区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区卫生系统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是否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在作出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决策或组织实施其他重大事项之前,由决策单位或组织单位牵头,协调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通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风险评估报告。对有风险的重大事项,根据风险评估报告,进行风险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和不稳定事件的发生,保障重大事项的顺利实施。

二、组织领导

       区卫生局领导班子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区卫生局成立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卫生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和各医疗卫生单位正职(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办公室,负责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协调督导等工作,及时掌握卫生系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情况,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三、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重大事项:

       (一)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二)事业单位的重大改革。

       (三)有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单位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环境建设。

       (四)涉及到诸多群体利益的行业政策调整。

       (五)区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四、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包括:

       (一)合法性评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  

       (二)合理性评估。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诉求;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有利于社会公平。

       (三)合情性评估。对所涉及群众有可能提出的合理诉求,能否通过法律、政策途径妥善解决;对所涉及群众有可能提出的不合理诉求,能否依据法律、政策进行充分合理解释、有力论证和详细说明,并取得大部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四)现实性评估。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否充分考虑基层和企事业单位的现实情况和承受能力。

       (五)可行性评估。对所涉及群众的补偿、安置、保障等措施,是否与其他地区、其他行业同类或类似事项的措施有较大差别,是否可能引起互相攀比,造成连锁反应;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

       (六)可控性评估。是否存在引发群众规模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风险;是否存在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

       (七)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其他方面。

五、评估主体

       评估责任主体是重大事项方案制定的科室、部门或各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决策的提出科室和单位、政策的起草科室和单位、项目的筹建科室和单位、改革的牵头科室和单位。

       如涉及到多科室职能的,由牵头科室负责评估或由局指定评估科室。局纪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主动介入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防止因部门或单位利益出现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六、评估程序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一般评估和重点评估。
       一般评估适用于评估责任主体认为没有社会稳定风险或风险较小,不会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大事项。
       重点评估适用于评估责任主体认为社会稳定风险较大,有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事项。

       (二)一般评估由评估责任主体根据有关规定,就重大事项征求意见、论证和公示,并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认真预测,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区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重点评估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确定评估事项。凡是涉及到评估范围规定内容之一、评估责任主体认为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必须书面报告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其确定为需重点评估事项。
       2.成立评估小组。评估责任主体单位牵头组成专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评估工作。评估小组可视情况邀请有关单位和相关专家及维稳、信访工作人员等参加。评估小组组长由责任主体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3.制定评估方案。评估小组根据工作实际,制订评估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组织形式、工作目标、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
       4.组织进行评估。
       ①开展民意调查。评估小组按照评估方案,就拟决策事项向社会或实施地区进行公告、公示,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重点走访、民意测验等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特别是要注重征求直接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
       ②认真分析预测。围绕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合情性、现实性、可行性、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充分论证、全面研究、缜密分析、科学预测。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可视情况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
       ③进行评估论证。对评估事项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重点就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表现形式和激烈程度等作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和应对处置预案。
       5.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①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②评估过程。
       ③评估结论,包括对稳定风险作出风险很大(红色)、风险较大(黄色)、风险较小(蓝色)或无风险(绿色)的最终评价,以及对重大事项的实施作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建议。
       ④预防和处置不稳定隐患的工作预案。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上报。评估主体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7.备案。评估报告实行双重备案制,各部门或单位在评估报告形成后,在报送区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时须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七、评估成果的运用

       (一)审批后的重点评估报告,责任主体单位(科室)按审批意见执行。

       (二)各有关职能科室和各医疗卫生单位等决策单位要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必备内容,评估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没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不能进入决策程序。评估报告不完善的,暂缓决策。评估报告论据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可行的,及时作出决策。

       (三)责任科室和单位要根据评估报告,落实解决矛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严防发生规模性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对经评估付诸实施的重大事项,坚持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工作,及时发现并协调相关部门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决策、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项目建设、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

八、有关要求

       (一)切实重视评估。机关职能科室的主要责任人,要切实转变观念,把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放到全局工作中来谋划实施,认真抓好落实,抓出成效。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事项能否出台或实施的前置程序和必要条件,做到重大事项未评估不上会、不决策。

       (二)遵守评估程序。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评估,逐步健全完善风险评估的程序和标准,不断进行探索研究和总结完善,逐步提升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提高评估水平。在实施评估时,要依据全面、周到、细致原则,广泛征求涉及群众的意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不搞闭门评估、想象评估,要深入到群众中去,掌握了解倾向性问题和典型诉求,善于发现真正潜在的隐患风险,不断提高评估水平。

       (四)注重风险化解。对可实施的重大事项,属本级单位本科室的,必须明确风险化解的责任主体及工作要求,需要上级协调的,要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

       (五)加强评估考核。要把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维护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纳入机关职能科室年度、各医疗卫生单位院(站、所)长、中心主任年终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构成部分。

       (六)落实责任追究。对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应评估而未评估或组织实施评估流于形式,防范化解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引发不稳定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