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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提要]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我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我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武办文[2009]47号)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重大事项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办文[2009]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总体要求。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做到:
 

       1、应评尽评。凡是按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未经评估不得作出决策。
 

       2、全面客观。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科学客观评估,实事求是反映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影响程度。
 

       3、查防并重。既全面查找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又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解释引导,超前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4、统筹兼顾。把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统筹考虑发展与稳定、整体与局部以及不同利益和各方面的关系,审慎作出决策。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局党组对新洲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总责,成立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分管领域主要责任人,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信访办,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实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章  评估范围
 

       第四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制定或实施涉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要改革、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活动等事项时,对可能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等突出不稳定问题,进行先期预测研判、先期预防化解。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政策的重大调整;就业政策及收入分配、人事人才政策的重大调整;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
 

第四章  评估责任主体
 

       第五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
 

       1、各科室、各二级单位、各街镇人保中心负责领导、组织、实施管理范围内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3、涉及到多部门(单位)、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评估直接责任部门的重大事项,由局党组指定评估责任主体。
 

第五章  评估内容
 

       第六条  对需要进行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要事项,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1、合法性。决策机关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合理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会不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或者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过多不便;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时。
 

       3、可行性。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超出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
 

       4、可控性。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会不会引发不同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攀比,会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是否制定了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措施以及相应的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第六章  评估程序
 

       第七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明确评估事项

       1、评估事项概况:事项名称,涉及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人员,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等。

       2、评估事项相关报评文本,主要包括政策起草部门提出的依据、理由,报批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与评估事项有关的其他应当提交的合法文本。

3、评估事项实施的作用和意义,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等。
 

       (二)组建评估班子

       重大事项评估工作实施部门或牵头实施部门,具体组织评估实施的负责人或召集人,以及相关专门工作人员。
 

       (三)制定评估方案

       1、制定评估方案的时限要求,评估项目公示公告,任务分工,采取的方式、办法、途径以及预期达到的目的、效果等。

       2、填写报备表。评估事项确定后及时向局信访办报备。
 

       (四)研判社会稳定风险

       1、报评部门、单位自行排查梳理评估事项在实施后可能引发的突出矛盾和不稳定隐患。

       2、采取走访调查、问卷调查、公告公示、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多种方法,广泛征求利益各方和广大群众的意见,评估事项涉及群众的知情率、同意率,排查梳理不稳定问题(附走访材料、问卷表、会议记录、图片等相关资料及统计情况)。

       3、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和群众通过信访、网络等方式反映的问题。
 

       (五)制定维稳工作预案

       按照重大事项实施与维稳工作同步推进的要求,重大事项实施部门要认真制定防范化解社会稳定风险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针对研判的社会稳定风险和具体不稳定因素,采取针对性防范和化解措施,将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降到最低。对实施过程中或实施后新出出的涉稳问题,及时明确地区、部门、单位领导责任,严格落实维稳工作措施、力量及保障。
 

       (六)形成评估报告

       1、评估工作报告内容:①事项的基本情况;②事项实施的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安全性;③矛盾隐患化解稳控措施及效果;④评估结论等。

       2、评估结论审批,由局党组审批。

       3、评估事项备案归档,由审批部门将评估卷宗送达信访办备案、备查。
 

第七章  风险等级确定
 

       第八条  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原则上可视为低风险,应当作出可以实施的评估结论:
 

       1、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经过公示和民意测评,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的;
 

       3、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的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
 

       4、排查发现的矛盾和不稳定隐患,能够得到有效化解或有效控制的。
 

       第九条  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可视为中风险,应当作出暂缓实施的评估结论:
 

       1、应当公示的未予公示,或者公示的范围较小,社会稳定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
 

       2、经过民意测评,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

       3、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对主要问题的处理意见存大重大分歧的;
 

       4、被媒体网络持续炒作形成热点,暂缓实施不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5、存在的重大矛盾问题和问题暂时难以化解消除,有待时机和条件成熟后实施的;
 

       6、其他应当暂缓实施的情形。
 

       第十条  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可视为高风险,应当作出不予实施的评估结论:
 

       1、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违反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
 

       2、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较长时间内难以解决的;
 

       4、容易引发相关地区、部门和利益群体连锁反应、相互攀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5、其他应当不予实施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存在中风险、决定暂缓实施的重大事项,由评估责任主体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维稳方案和应急预案,加强矛盾化解,做好群众工作,待条件和时机成熟后实施。
 

       对属于贯彻上级部署、确需抓紧实施,而又存在较大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由局党组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维稳方案和应急预案,共同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在有效降低社会稳定风险的基础上稳妥推进重大事项实施。
 

       第十二条  评估责任主体对已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维稳工作预案,认真落实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措施,全程动态跟踪,密切监控其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化解新的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地防范、降低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
 

第八章  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积极主动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各项要求,将该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对重大事项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酿成涉稳重大问题的,局党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2013年2月2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