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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黄山区住建委开展社会决策、工程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提要]为正确处理我委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从源头上减少不稳定因素,推进经济和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现把我委开展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等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制定如下。
委属各单位、各科室:

       为正确处理我委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从源头上减少不稳定因素,推进经济和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事实意见)》(黄办发[2010]8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把我委开展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等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制定如下:

        一、重要意义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重大事项在实施过程中是否会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或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为先期介入、先期化解提供科学依据,以便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确保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重大事项是指我委经济社会发展中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可能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大决策、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等事项。

       委属各单位要迅速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紧紧围绕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认真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主要是指在作决策、出政策、上项目前,认真分析评估可能对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并减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有利于把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重心前移到预防环节,有利于更加主动地从根本上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有利于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对保障我乡社会经济实现新跨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原则

       ㈠科学评估。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按照规范程序,全面深入分析,科学预测评估,准确把握人民群众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的平衡点,准确研判稳定风险及可控程度,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不稳定隐患和问题,努力促进经济发展、群众受益、社会稳定。

       ㈡属地管理。各单位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部门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㈢各负其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和归口评估的要求,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和所涉及主要范围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㈣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最大限度地反映和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妥善协调利益关系,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三、评估范围和内容

       ㈠评估范围

       1、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重大决策;

       2、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重大改革;

       3、涉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重大建设项目;       

       4、在公共场所举办的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活动;

       5、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㈡评估内容

       1、对事项是否合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评估;

       2、对事项是否符合各方利益群体的合法诉求进行评估;

       3、对事项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进行评估;

       4、对事项是否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隐患进行评估;

       5、对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其他方面进行评估。

       四、评估责任主体及责任部门

       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提出有关决策、起草有关政策、报建有关项目的单位和科室是负责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必须牵头抓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形成科学、客观、全面的报告,与决策建议、政策草案、项目报告、改革方案等一并提交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评估工作程序

       ㈠评估步骤

       1、制定评估方案。由评估责任主体(单位、科室)组织或邀请有关专家及相关利益群体的代表,对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或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进行调研,广泛征求基层和相关方面意见与建议,掌握情况,准确把握评估重点,制定评估方案。

       2、认真分析和预测。围绕评估事项的安全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全面分析评估,特别要对评估事项实施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逐项进行分析预测,对因实施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作出评估预测。

       3、形成评估报告。结合各方面收集掌握的情况,通过认真分析研究,作出总体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

       ㈡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法律法规、政策、维稳工作等方面进行逐级审查并逐级提交。

       ㈢决策者作出决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评估事项作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

       ㈣决定情况反馈。决策者作出评估决定后应及时将决定情况和相关要求反馈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及时反馈责任部门,并对预防和化解矛盾风险、做好稳定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㈤落实维稳措施。主管部门和责任部门要严格执行评估决定和要求,制定和落实解决矛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对可能出现的稳定隐患要制定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严防群体性事件发生。

       六、工作要求

       ㈠明确责任目标。各单位和科室,特别是自来水公司、市政处、亮化处、园林处、质监站、建材办、建管科、城建科、项目办等单位,应迅速建立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把它作为作决策、出政策、上项目、搞改革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对应进行评估的事项做到不评估不上会、不决策。

       ㈡建立报告制度。各单位要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制度,密切掌握动态,及时将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情况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直接责任部门要建立维稳信息报告制度,在政策实施范围和项目实施相关地方设立维稳信息员,及时了解和报告实施情况。

       ㈢严肃责任追究。住建委把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畴,对未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组织实施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我委将按照《黄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进行责任追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委纪检委要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责任查究。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不进行评估,或在评估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引发不稳定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给我委改革发展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