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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山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稿)
[提要]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制约因素和稳定风险,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结合本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制约因素和稳定风险,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为建设“两大圣(胜)地”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若干规定》、《浙江省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领导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暂行规定》和《浙江省县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防范社会稳定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对重大事项实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管理,确认适合的实施策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范、降低、消除危害社会稳定风险。
第三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程序。党委、政府研究的重大事项增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节。
第四条 在全山经济社会发展中,凡需经管委会决定的,关系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决策,关系较大范围群众切身利益调整的重大政策,关系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关系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就业、医疗改革、企业改制、行政性收费调整等敏感问题,都纳入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评估范围。同时,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拓宽、充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范围和内容,防止因损害群众利益而引发重大社会矛盾。
第五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坚持预防在先、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第六条 管委会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镇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部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管委会对重大事项实行统筹协调,成立普陀山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委党委书记任组长,管委会主任常务副组长,各副书记、副主任任副组长,镇政府、委办公室、组人处、宗教处、综管处(综治办、安委办、爱卫办、司法所)、财政处、规划处、经贸处、旅管处、监察室、法制办(信访)、环保办、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执法分局、工商分局、公路分局、物价分局、卫监所、劳动站、园林处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综管处。
第八条 领导小组在管委会领导下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将风险评估结果报管委会,由管委会决定是否实施重大事项。
第九条 镇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权限,做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三、评估内容
第十条 凡重大事项决定之前,都应围绕可能存在的稳定风险,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评估工作,认真分析研究可能存在的不稳定隐患和问题,科学评判后果的风险程度和可控范围,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合法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价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
第十二条 合理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价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三条 可行性评估。主要审查是否征求了广大群众的意见,并组织开展前期宣传解释工作;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是否具有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
第十四条 可控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价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存在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
四、评估主体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提出部门、政策的起草部门、改革的牵头部门、项目的申报审批部门、工作的实施部门是负责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涉及到多部门、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评估直接责任部门的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指定风险评估责任部门。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分级评估。
(一)重点评估:管委会党委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以及普陀山重大项目联席会议研究的重大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相关评估责任主体必须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评估申请。
(二)一般评估:委属有关部门党组织会议、镇党政会议经研究需要评估的重大事项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镇政府风险评估事项:(一)本辖区内投资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二)由镇政府负责政策处理的已开工的市、山重点工程;(三)镇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工作。重点评估中,合法性评估由委法制办牵头,会同镇政府、委监察、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合理性评估由委办公室牵头,会同镇政府、委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可行性评估由重大事项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牵头,会同镇政府、委监察、宣教等重大事项涉及的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可控性评估由委综治办牵头,会同镇政府、委监察、信访、公安、环保、卫监等部门进行。一般评估中,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由风险评估责任主体自行或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开展。
五、评估程序
第十八条 确定评估事项。需要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一般由风险评估责任主体自行确定,也可由管委会及领导小组指定。由责任主体就重大事项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评估申请,并填写风险评估申请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估申请表提交领导小组讨论,由领导小组作出是否进入风险评估程序的决定。
第十九条 制定评估方案。决定该重大事项进入风险评估程序后,由责任主体按要求采取查阅、收集相关文件、资料以及问卷调查、听证、民意测验、座谈等方式,了解掌握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对评估事项实施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逐项进行分析预测,特别要对因实施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作出评估预测,并形成专项报告,连同决策建议或政策草案、项目报告、改革方案,呈送各牵头单位初审。
第二十条 组织开展评估。根据呈送的专项报告等资料,由牵头单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合法性评估、合理性评估、可行性评估和可控性评估。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召集有关专家和代表,进行认真审查,组织论证,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并对评估结论负责。初审时间一般为1个月,涉及事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由领导小组按要求决定初审时限。
第二十一条 作出评估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职能部门的评估报告和初审意见进行汇总,形成初步评估意见,提交领导小组进行会审,由领导小组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暂不实施的评估结果并报管委会,由管委会决定是否实施重大事项。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将听证结果报管委会,由管委会统筹决定。
第二十二条 落实维稳措施。重大事项作出实施决定后,评估责任部门要根据分析评估情况,制定和落实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隐患要制定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严防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发生。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重大不稳定情况,责任部门要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并对重大事项作出适当调整。对作出暂缓实施和暂不实施的重大项目,要及时研究对策,化解矛盾,待时机成熟后调整实施。一旦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相关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
六、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列入党委、政府决策程序,镇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高度重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把它作为源头防范工作的重要抓手,作为维护稳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在重大事项组织实施过程中,主管或实施部门要设立信息直报点和信息直报员,确保信息灵敏、快捷、畅通,一旦出现重要情况超前防范、迅速处置。
第二十四条 加强协作配合。镇政府、各部门要树立“稳定工作一盘棋”思想,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切实把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降至最低。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坚持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加快提升我山综合实力,又坚持稳定这个“第一责任”,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努力维护我山社会和谐稳定。要正确处理好民意主流和少数人意见的关系,既体现绝大多数人的意愿,又重视反对意见,并做好教育引导工作,防止产生过激和极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加强督促检查。坚持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镇政府和全山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目标管理,列为维稳工作的重要内容,确定目标,加重分值,严格考评,明确奖惩。同时要加强督查,委办公室、监察室、综管处(综治办)等部门,要督促重大事项责任部门和各职能部门及时研究制定评估对象的维稳措施,切实抓好落实,促进源头防范工作取得实效,确保全山社会政治和谐稳定。
七、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导致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不稳定因素,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不认真执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不积极化解稳定风险,引发不稳定因素,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不重视稳定工作,不履职尽责,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对贯彻执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不力、酿成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按照《浙江省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领导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暂行规定》,由上一级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玩忽职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