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主页 > 政策法规

福建省大田县环保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强对环境保护领域社会稳定风险的预防和化解工作,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建立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构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2〕2号)、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建立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闽委办〔2010〕97号)、大田县委、县政府《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局职责和我县环保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涉及民生、稳定的重大事项出台前和本局负责审批的可能造成环境现状改变或较大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环评审批前,应结合公众参与或调查情况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预防为主、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本局成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四位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办公室、审批股、污控股和环境监察大队、监测站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实施环保领域重大事项和涉稳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日常联系、协调工作。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五条 本局判定的关系到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环保领域重大事项,在出台前,都应围绕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评估工作,认真分析研究可能存在的不稳定隐患和问题,科学评判后果的风险程度和可控范围,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 环保领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1、合法性评估。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尤其是行政许可的法定要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合理性评估。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项目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如:工作计划和方案是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完备,环保污染防治措施是否可行,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其它方面的分析预判等。
3、可行性评估。是否会因环境问题引起周边居民的严重不满;是否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性。
4、可控性评估。是否对政策出台前的环境质量、相关项目、利益相关群体产生重大影响;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会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七条 环保领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责任主体在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前,应当遵循相应的工作程序和流程,认真组织开展稳定风险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规范性、科学性、实效性。
1、本局环评审批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对有必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提出建议,经局维稳领导小组审定后,要求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项目所属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意见应作为涉稳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评估责任主体认为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都必须书面函告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
2、涉稳项目审批前,项目主管单位或实施单位在所属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对即将实施的项目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
3、将要审批的项目的立项、许可证及有关批准文件、主管单位、实施单位、评估机构、补偿(安置)方式、环评机构、环境影响范围、程度、污染防治措施等有关内容在项目现场公示栏进行公示,让群众充分了解该项目情况。
4、项目主管单位或实施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相关群众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重大事项进行听证或论证,评审政策的可行性、科学性和社会风险因素。
5、项目主管单位或实施单位综合各方意见,对项目进行科学的预见和论证,特别要对因实施项目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做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预案,最后做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评估报告,报所属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审定。
6、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应主动接受所属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督促、检查与考核。
第八条 本局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全程跟踪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过程,严格审核报告,作出同意实施、暂缓实施、暂不实施的审查审核建议,报本局维稳领导小组审定,并向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对已经评估、审核、付诸实施的重大事项,本局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坚持全程稳控并做好后续跟踪,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第十条 项目所属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全程跟踪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过程,审核其报告,并对报告做出明确的备案意见。
第十一条 对已经评估、审核,付诸实施的项目,项目所属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坚持跟踪,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稳定。对特别重大的稳定情况,需报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落实环保领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各项要求,本局将维护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对不认真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职责而酿成涉稳重大问题的,按照本局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直接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2013年4月2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