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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宾市翠屏区教育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翠屏区教育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川教〔2014〕16号)、《宜宾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宜宾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和《宜宾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宜宾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宜教发〔2014〕17号)精神,建立健全我区教育系统重大事项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影响教育稳定的隐患,维护校园安定和社会稳定,确保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区教育系统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全区教育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教育系统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是否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在作出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决策或组织实施其他重大事项之前,由决策单位或组织单位牵头,协调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通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风险评估报告。对有风险的重大事项,根据风险评估报告,进行风险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事件的发生,保障重大事项的顺利实施。本细则所称重大决策事项主要指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等。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法治、民主、科学;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以人为本、客观公正。
第五条 全区教育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教育主管部门、各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直接决策或直接组织实施的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指导工作,各业务科室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实施项目中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并根据职能分工负责全区教育系统重大事项风险评估的督查工作;各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直接决策或直接组织实施的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 以下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
(二)教育重点工程、重大投资项目的设立、调整及学校扩建、迁建等重大工程项目;
(三)学校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及学校(含校点)撤并;
(四)学校收费政策、学生资助政策、学生就业政策的制定调整;
(五)学校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调整;
(六)划分义务教育入学学区;
(七)课程设置改革及中考、高考等考试、招生政策调整;
(八)教师收入分配制度、职称评聘改革政策的制定调整;
(九)单位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及重大资产处置调整等;
(十)学校债务特别是拖欠工程款化解方案的制定调整。
(十一)其他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中涉及师生员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改革等。
第八条 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中央、省、市党委政府制订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决策过程是否符合有关程序。
(二)合理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本地本校近期或长远发展规划,是否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协调性;是否符合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是否反映绝大多数师生员工的意愿,是否兼顾师生员工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可能引发不良反应或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影响。
(三)廉洁性评估。决策事项有无涉及不公、不廉问题。
(四)可行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利益,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本级财力能否承受;是否已征求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已组织开展前期宣传解释工作,并得到大多数师生的接受和支持;是否会导致相关行业、相邻地区师生的攀比;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可操作。
(五)可控性评估。是否存在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存在其他影响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六)对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其它方面进行评估。
第九条 凡应进行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评估主体分别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具体是制定重要政策、作出重要决策、实施重大改革以及组织或举办重大活动的部门或单位。
重大事项涉及多部门或单位、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评估直接责任的,由同级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指定有关部门或单位牵头实施评估。
第十条 重大决策事项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也可以组织中介组织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评估程序:
(一)确定评估事项。凡是涉及第七条内容之一的,应当将其确定为评估事项。
(二)制订评估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组织形式、工作目标、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
(三)成立评估机构。根据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程度及所涉及的内容,重大事项相对应的业务部门或单位要成立相应的评估机构,广泛调研论证,预测预判风险。
(四)组织进行评估。评估应当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重大决策事项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评估论证。
重大决策事项责任主体应当对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确保客观、准确。
涉及国家机密的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五)编制评估报告。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应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全面汇总和分析论证,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风险评估;对重大事项的实施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
(六)报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实行双重备案制,各部门或单位在评估报告形成后,在报送同级党委、政府的同时须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对有风险的重大事项,评估主体在提交评估报告的同时,一并提交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对确有不稳定隐患又必须实施的重大事项,不稳定隐患由责任主体及时提请同级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调度化解。
第十三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备案制度。区教育局各科室和全区各校(园)每年初应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认真梳理,建立台账。年度新增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随时备案。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对各部门、个学校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评价内容,纳入“平安校园”建设、综治维稳考评体系。
第十五条 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或组织实施不力,或在评估过程中搞形势主义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引发不稳定问题或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校(园)应当根据本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宜宾市翠屏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14年3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