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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耒阳市委办公室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不稳定隐患,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办发〔2012〕2号文件精神及省、衡阳市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要求。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立足基本市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确保取得实效。
1.应评尽评。凡是按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经评估不得作出决策。
2.全面客观。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科学客观评估,实事求是反映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影响程度。
3.查防并重。既全面查找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又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解释引导,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4.统筹兼顾。把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统筹考虑发展与稳定、整体与局部以及不同利益和各方面的关系,审慎作出决策。
二、领导小组和责任主体
市成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林喜洋任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罗卫华,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黎家能任副组长,市委办、政府办、市维稳办、市信访局、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农办、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改制办、市消防大队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全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行和督导。
重大决策的提出部门和制定部门、重大项目的申报部门和审批部门、重大决策及重大项目的监管部门和实施部门,以及所在地党委、政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根据“分级负责”、“分块负责”原则,具体评估责任主体应落实到相关市直部门(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党委、政府。
三、评估范围和内容
(一)评估范围。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涉及征地拆迁、农民负担、国有企业改制、环境影响、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党政机关作出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涵盖五个方面:
1.关系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包括行政区规划调整,城市规划,旧城改造,城市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拆迁安置等决策;住房保障,水、气、电、有线、公交、的士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调整决策。
2.涉及到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民生问题政策的出台或修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农民工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社保政策的出台或修改;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及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事业政策的出台或修改。
3.关系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改制或重组。包括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转让,国有、集体企业重组改制和关停并转中涉及产权转让、人员分流、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障等,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涉及的相关程序、人员分流安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等。
4.有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重大项目建设。包括市政、交通、水利、水电、矿产、旅游资源和大型公共事业等重大项目建设中,可能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工程选址、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移民安置、环境保护等。
5.其他事项。各级党委、政府或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众性事件联席会议认为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二)评估内容。对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估。
1.合法性。决策机关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合理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会不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或者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过多不便,会不会引发不同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攀比。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时。
3.可行性。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
4.可控性。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会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会不会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是否制定了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措施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四、评估原则
(一)分级负责原则。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要求,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单位分级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三)民主决策、依法行政原则。民主决策、依法行政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前提和基础。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及各方面意见,民主决策,依法行政,以决策的科学性、前瞻性、系统性防止和减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
(四)稳定压倒一切原则。根据“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要求,在科学预测评估的基础上,结合人民群众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的平衡点,准确研判稳定风险及可控程度。
五、评估主体和程序
(一)评估主体。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评估主体组织实施。地方党委和政府作出决策的,由党委和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评估主体。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决策的,由该部门或者牵头部门商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作为评估主体。需要多级党政机关作出决策的,由初次决策的机关指定评估主体,不重复评估。根据工作需要,评估主体可以组成由政法、综治、维稳、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二)评估程序。
1.充分听取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就决策事项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受决策影响较大的群众、有特殊困难的家庭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听取意见要注意对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讲清决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决策方案、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
2.全面分析论证。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对所有风险点逐一进行分析,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
3.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序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3类,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为高风险;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为中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的,为低风险。
4.提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评估报告由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决策机关,并抄送决策实施部门和政法、综治、维稳、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
六、评估结果运用和跟踪
(一)评估结果运用。重大决策须经决策机关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要作为重要依据。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但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作出决策后,决策机关要将评估报告送同级维稳部门。决策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会议讨论情况严格保密。
(二)决策实施跟踪。决策机关要跟踪了解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实施过程中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要及时组织决策实施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采取措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对群众合理诉求要妥善处理,对确定存在困难的群众要给予帮扶,对不明真相的群众要耐心解释,对无理取闹制造事端的不法分子要坚决依法处理。维稳部门和政法、综治、信访等有关部门也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协助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化解工作。决策实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决策机关要暂停实施;需要对决策进行调整的,要及时调整。
七、责任追究
由于下列原因,引发群体性上访与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要求,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一)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责任主体不组织评估的。
(二)未按照相应程序和规定进行严格评审而做出决策,或未按照评估审查意见制定落实相关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的。
(三)重大事项经过评估被否决,或要求对决策方案修改后实施,责任主体和实施单位擅自实施或方案未经修改即实施的。
(四)责任主体开展评估工作,仅仅流于形式,没有客观地预测到拟决策事项实施后可能出现突出社会矛盾而最后引发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
(五)重大事项评估后实施过程中,指定的行业(事项)监督部门没有全程跟踪监督,对问题处理不及时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六)经有关部门认定应当追究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