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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提要]为了强化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理念,消除工业和信息化重大项目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保证我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理念,消除工业和信息化重大项目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保证我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做好“三个攻坚战”和“三项工程”有关维稳工作的通知》(内稳发〔2012〕4号)要求,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是指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有一定影响的,将要制定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报批报建的重大项目等事项。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原则
 

        第三条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由自治区经信委主任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各职能处室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权限,负责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委办公室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协调。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的原则。统筹考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事项实施与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统筹考虑人民群众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合法合理的原则。评估重大事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公开、公正,体现公平,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愿。

        (三)科学民主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深入调查研究,多渠道、多方式、多层次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确保评估工作全面、客观、准确。

        (四)兼顾公平和效益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统一起来,实现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三章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兼并重组事项中涉及职工安置、企业利益保障的事项;

        (二)建设对生态有重特大影响的生物制药、化工、金属冶炼项目,涉及矿区土地征用、农牧民搬迁事项的矿山采选项目;

        (三)民爆器材、煤炭项目建设(包括技术改造)和生产等涉及安全生产、矿区土地征用、农牧民搬迁的事项。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法性。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各级地方政府制定实施的发展规划。

        (二)合理性。是否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否符合重大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并得到大多数群众的认可和支持。

        (三)可行性。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论证,是否充分考虑到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制约因素,各类资源要素是否有保障,配套措施是否完备,时机是否成熟等。

        (四)安全性。是否对生态环境和群众健康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对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是否有科学的治理、环保配套措施;重大事项的实施是否会产生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以及国际社会关注的事件。

        (五)可控性。对评估后认为存在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影响稳定的其他隐患,是否制订相应的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矛盾的对策措施;是否在可控范围之内。
 

        第四章  评估责任主体
 

        第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评估的原则,经济运行局会同有关处室负责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企业兼并重组重大事项项目向自治区维稳办提出评估建议,报请自治区维稳办牵头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评估;投资规划处会同有关处室负责对生态有重特大影响的生物制药、化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以及涉及矿区土地征用、农牧民搬迁事项的矿山采选项目评估;安全生产处、煤炭工业局分别负责对民爆器材、煤炭项目建设(包括技术改造)和生产等涉及安全生产、矿区土地征用、农牧民搬迁的事项评估。
 

        第八条  根据项目审核备案权限,凡在盟市审核备案的重大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是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盟市经信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审核的责任主体;凡报自治区经信委审核备案的重大项目,盟市经信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自治区经信委是审核的责任主体,由自治区经信委业务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审核;盟市经信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请自治区经信委并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相关部委核准备案的重大项目,自治区经信委业务分管领导是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是审核的责任主体。
 

        第九条  各级审核责任主体根据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结合国家和地区产业政策,对重大事项做出同意实施、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的决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作为决策依据,并向项目报建部门反馈,同时报送本级维稳办备案。
 

        第五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确定评估事项。凡属于第五条规定范围的重大事项,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所在地经信部门都要将其确定为评估事项。
 

        第十一条  开展风险评估。对确定为评估对象的重大建设项目,要在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列风险评估专篇(专篇具体内容由责任处室另行制定);对企业兼并重组重大事项,报请自治区维稳办牵头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家咨询、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地踏勘、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准确掌握社情民意。特别要对评估事项启动实施后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涉及人员的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作出评估预测。
 

        第十二条  形成评估报告。根据分析论证意见和评估结论,由评估责任主体对稳定风险作出确定性最终评价。
 

        第十三条  确定风险等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从高到低分为A、B、C三个等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100人以上),评估为A级;人民群众反映较大,可能引发一般群体性事件的,评估为B级(50人以上);部分人民群众意见有分歧的,可能引发个体矛盾纠纷的(10人以上),评估为C级。
 

        第十四条  分级报告备案。风险评估报告按重大事项审核权限,连同项目审核备案申请一并报送项目审核备案单位。
 

        第六章  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对政策分歧较大、矛盾隐患集中、稳定风险大的A级事项,列入高风险管理,暂缓实施;对群众欢迎但存在异议,有一定稳定风险的B级事项,列入中度风险管理,对重大事项重新研究修订,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启动实施;对群众欢迎、条件成熟且风险低的C级事项,列入低风险管理,推进实施。
 

        第十六条  对关系我区国计民生的重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或重大工业经济决策部署,在稳定风险评估为A、B级后,项目所在地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化解潜在的社会矛盾,推动项目实施环境向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方向发展。
 

        第七章  跟踪督查
 

        第十七条  对已经评估审查、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风险评估责任主体要进行全程跟踪,密切监控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可能产生不稳定的因素。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已经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要及时排查化解,必要时果断启动应急预案,把矛盾和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应当开展风险评估而未开展、评估为不能实施而强行实施酿成重大问题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13年1月2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