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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兵团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师发展改革委,222团:
为建立和规范兵团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我委制定了《兵团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发展改革委
2013年4月27日
兵团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办发〔2012〕79号),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因项目实施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切实维护群众及项目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核准、备案以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程选址、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的资源开发、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
(二)对土地、草场、水等环境保护可能造成影响或各方反应比较强烈的建设项目;
(三)兵团要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
(一)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二)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三)低风险。大部分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以防范化解矛盾。
第四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一并进行评估。
第五条 各师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师(市)、团场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作为评估主体,其中跨区域(师或团)的由项目所在地师(市)、团场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作为评估主体,分别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内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兵团直属单位报送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师(市)、团指定的部门、单位作为评估主体。在乌鲁木齐的由兵团发展改革委作为评估主体。
第六条 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措施以及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的等级建议,形成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
第七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文件;项目单位委托合同;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和风险分析所需的必要资料;国家、兵团出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兵团相关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其它依据。
(二)风险调查。调查的内容和范围;拟建项目的合法性;拟建项目自然和社会环境状况;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诉求、公众参与情况;基层组织态度、媒体舆情导向,以及公开报道过的同类项目风险情况。
(三)风险识别。在政策规划和审批程序、土地房屋征收方案、技术和经济方案、生态环境影响、项目建设管理、当地经济社会影响、质量安全和社会治安、媒体舆论导向等方面重点分析查找的风险因素。
(四)风险估计。按照风险可能发生的项目阶段(决策、准备、实施、运行),结合经济社会与拟建项目的相互适应性,从初步识别的各类风险因素中筛选、归纳出主要风险因素。对每个主要风险因素进行分析、估计,两个或多个单因素相互作用的影响,包括可能引发风险事件的原因、时间和形式,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影响程序和风险程度。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针对主要风险因素研究提出各项综合和专项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提出落实各项措施的责任主体和协助单位、防范责任、具体工作内容、风险控制节点、实施时间和要求的建议。
(六)落实措施后的预期风险等级。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化解措施的过程,预测各主要风险因素变化趋势及结果,综合判断落实措施后预期风险等级。
(七)风险分析结论。拟建项目主要的风险因素;主要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拟建项目风险等级,包括初始风险等级和落实相关措施后的预期风险等级;落实风险防范、化解措施的有关建议。
第八条 评估主体应在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整体把握的基础上,根据拟建项目的实际情况,重点结合以下内容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拟建项目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兵团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国家与兵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相关审批部门是否具有相应的项目审批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二)合理性。拟建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了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是否可能引发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相互盲目攀比;依法应给予相关群众的补偿和其他救济是否充分、合理、公平、公正;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是否维护了相关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可行性。拟建项目的建设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是否有具体、详实的方案和完善的配套措施;拟建项目实施是否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超越本地区财力,是否超越大部分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能得到大部分群众的支持和认可等。
(四)可控性。拟建项目建设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是否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是否会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对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有相应的防范、化解措施,措施是否可行、有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措施是否充分等。
第九条 评估主体可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对情况复杂、评估论证难度较大的项目,可征求政法、维稳、综治、信访等部门意见,进行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条 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项目概况、评估依据、评估主体、评估过程和方法。
(二)评估内容。风险调查评估及各方意见采纳情况;风险识别和估计的评估;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的评估;落实措施后的风险等级确定等。
(三)评估结论。拟建项目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拟建项目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结论;拟建项目的风险等级;拟建项目主要风险防范、化解措施;根据需要提出应急预案和建议。
第十一条 各师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并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兵团直属单位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相关行业部门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评估分析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兵团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咨询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可以酌情要求咨询机构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评估主体作出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报送单位对评估报告的意见是兵团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者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中风险的,兵团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低风险但有可靠防范措施的,兵团发展改革委给予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经、核准,并在批复或核准文件中对有关方面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在项目核报文件中提出对评估报告的意见。
凡是按照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未经评估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和评估主体应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负责。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导致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上做出错误结论,引发社会矛盾或造成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兵团发展改革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给予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过程中获取的相关资料或情况,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各师发展改革委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