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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发展改革委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暂行办法

[提要]为进一步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事项可能产生的社会不稳定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市发展改革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事项可能产生的社会不稳定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广元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发展改革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制定、出台、实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项目审核和重大活动等)之前,对可能存 在的各种潜在稳定风险(如引起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等),进行全面调查、分析,评估可能发生的风险等级,采取针对性措施,超前防范化解潜在稳定风险,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新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产生的一项重要活动。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职能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实施之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成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任担任,分管维稳工作的委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其他委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风险评估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民主法治的原则。
       (三)一事一评、应评尽评的原则。
       (四)事前评估的原则。
 
第二章   评估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应纳入评估的重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政策事项
       1、管理权限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
       2、权限内涉及各利益群体的行业政策、建设规划等重大调整;
       3、权限内有关民生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二)重大改革措施事项
       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的体制改革等重大措施。
       (三)重大项目审批和核准事项
       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市政府审批(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1、可能造成环境恶化或加大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2、涉及征地拆迁的项目;
       3、洪涝、干旱、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后恢复重建的项目;
       4、水电、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
       5、事关大多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项目等。
       项目审批前发生过大规模集访、群访等群体性事件的项目,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较大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亦适用本办法。
       (四)重大活动事项
       涉及公共安全,敏感性强,组织或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可能对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影响的重大文娱、体育、集会等活动。
       (五)其他重大事项
       1、可能引发历史遗留问题的事项;
       2、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
       重大事项决定之前,对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开展评估,认真分析研究可能存在的不稳定隐患和问题,科学评判后果的风险程度和可控范围,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一)合法性评估。重大事项的责任主体、决策内容、办理程序、政策依据、政策调整对象和范围等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省市的战略部署和重大决策等。
       (二)合理性评估。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符合广元经济发展近期和长远规划,是否兼顾了各方利益群体的合理诉求,是否考虑了区域的平衡性、社会的稳定性、发展的持续性等。
       (三)可行性评估。决策事项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相应的主客观条件是否基本具备;能否为重大事项责任主体或实施主体财力所承受;是否超越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能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认可、理解;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和可操作等。
       (四)可控性评估。是否可能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是否可能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上访,是否可能引发重大社会治安问题,是否可能引发大规模社会舆论和虚拟社会群体性事件,是否能够有效防范、化解和控制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是否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等。

 第三章 责任主体和评估程序 
 
       第八条 责任主体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出台、实施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活动等,有关承办科室、直属单位是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委内责任主体,涉及到多个科室、直属单位的,牵头科室、直属单位为评估工作的委内责任主体,其它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协助办理。
       重大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调整政策的提出部门(单位)、重大项目报审部门(单位)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直接责任部门,在提出决策建议、报审项目之前,对所涉及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九条 评估程序
       责任主体在重大事项出台实施之前,应当认真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落实维稳措施。
       (一)确定评估事项。需要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由承办(牵头)科室、直属单位会同有关科室和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委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审定。委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可以直接确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
       政府投资的重大投资项目,在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企业投资的核准类重大投资项目,在市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制定评估方案。责任主体应根据不同重大事项的性质、特点,制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具体内容、步骤、方式、时限和目标,做好评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于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大的重大事项,可制定总体评估方案和分阶段评估方案。
       重大项目应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独立篇章。项目单位可以委托并配合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关工作。
       (三)分析论证。围绕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采取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重点走访等形式,了解掌握情况,征求直接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全面分析研究,特别是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逐项进行分析,评估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矛盾冲突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以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等。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要及时征求委相关业务科室、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组织相关群众和专家进行听证和论证,以提高社会风险评估的准确性。
       (四)形成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在经过充分的论证基础上形成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基本情况;评估工作实施过程;各项评估内容的具体评估情况(要着重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隐患和主要风险点情况,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激烈程度,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各方面意见及采纳情况);预防化解涉稳隐患的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对评估事项综合评价和对策建议(即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四个等级的风险评估结论,提出重大事项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评估报告必须科学、客观、全面。
       (五)报送审查。委内责任主体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连同决策建议、政策草案、改革方案、项目审批意见、价格调整方案、重大活动方案等一并提交委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审定,委风险评估领导小组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常务副组长主持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定会议,并作出可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的意见。决定权不在本委的,可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和决策。
        重大项目以及重大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等重大调整事项的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行业主管部门(县区申报实施的为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为项目单位或重大调整事项的提出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相关工作建议(审查意见是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项目、以及重大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等重大调整事项的重要依据)。有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区发展改革(物价)局、项目单位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重大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收费标准等重大调整事项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综合性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或专家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要求其对符合规定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出咨询意见,形成咨询专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意见应当包括总体评价,内容完备性和方法科学性评价,风险因素识别的完整性、准确性评价和风险初判的客观性评价,防范、化解风险方案措施的完整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评价,风险等级评价等。
 
第四章 风险评估结果运用和风险控制
 
        第十条 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经审定后,应按以下规定开展重大事项实施相关工作。
       (一)对决定可实施的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应落实责任,细化措施,防范化解分析评估出的稳定风险,并严密监控、及时排查化解可能产生的新隐患、新问题,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属于重大项目审批(核准)事项的,市发展改革委予以审批、核准、核报。
       (二)对决定可部分实施的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应在加大可实施部分不稳定因素监控排查、化解的同时,超前研究、分析、预测未实施部分的潜在稳定风险,为重大事项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安全稳定条件。属于重大项目审批(核准)事项的,市发展改革委暂缓审批、核准、核报。
       (三)对决定暂缓实施的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应及时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的再评估、再预测,调整工作步骤,完善相关措施,有效防范、化解、消除稳定风险,为重大事项的早日实施作好准备。属于重大项目审批(核准)事项的,市发展改革委暂缓审批、核准、核报。
       (四)对决定不实施的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应坚决执行,严禁擅自、盲目实施。属于重大项目审批(核准)事项的,市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核准、核报。
       (五)对属于贯彻落实上级统一部署、亟需实施的重大事项,应由重大事项责任主体组织有关科室、直属单位等提前制定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严防重大涉稳事件发生。实施中,若遇到重大或较大稳定风险,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
       (六)对决定实施或部分实施的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在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将其实施情况及其社会稳定风险排查化解情况主动报送委风险评估办公室备案。对发现的不稳定因素要落实相应的责任主体、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及时排查化解。

       第十一条 对重大事项作出实施、部分实施决定的,委内承办(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应将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抄送同级维稳、群工、公安、法制等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实施后,引发重大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应立即暂停实施,委内责任主体要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对决策进行调整的,应及时进行调整;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委内重大事项跟踪制度。委内责任主体应及时将市发展改革委权限内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向委风险评估领导小组报告。委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应加强跟踪了解,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社会稳定隐患,及时督导,协调委内有关科室和单位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第十四条 建立委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协作机制。责任科室和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切实把社会稳定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稳定事件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四川省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倒查规定(试行)》、《广元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实施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对非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而未实施评估的;
       (二)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估的;
       (四)对作出实施或部分实施决定,但又存在一定风险的重大事项。未按照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的;
       (五)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社会稳定问题时,责任主体未对决策实施情况及时进行全面评估,未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上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执行。上报省政府或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按照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县区发展改革(物价)局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部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21日实施。